欧几里德以五条公理构建其几何学大厦,“性本善”或“性本恶”(参见人之初,性不定,性已定)是东西方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其在东西方文化中的重要性堪比欧氏几何的公理。
人性本身是客观存在。无论是性本善、性本恶,还是性本……,都是人类对人性的不同认识。
对人性的基本假设与客观存在的人性本身的差异和张力,构成了一种文化独特的基因。
人之初之“公理”一旦确定,文化的基因一旦形成,便开始从根本上建构一种特定的文化。
1.性本善
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特别是在熟人社会中,性善论的基因和假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有大量的史实和研究成果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在走向市场经济和陌生人社会之时,失去熟人的监督,个人逐步走出集体,性善论逐步暴露出与生俱来的弱点。
首先,性善论有可能掩盖人性恶的一面,从而没有为人性之恶设置必要的底线。没有底线,人性往往肆意而为,没有最恶,只有更恶。在另一端,对善的追求一旦超越人性就可能走向伪善。严复的归结是: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鲁迅声称,“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其次,既然性本善,重要的是劝人向善,重在内心的伦理道德。主流媒体的一个关键词是起规范、约束和号召作用的“我们要”,新闻是形形色色的“感动”,要不就是脆弱易伤害的“感情”。
不同于刚性的法律,伦理道德之柔性在于诱导“良心发现”,在相当程度上是地方性知识或隐性知识(参见知识之树(1)和知识之树(2)),需要内心感悟,因而依赖于个性和特定的语境,彼此间很难借鉴和共享。
受伦理道德之柔性的影响,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几乎无例外都包含有三个字:原则上……。有了这三个字,熟人、权力便可登堂入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法院鼓励“庭外解决”,“动之以情”。先是“合情”,然后才是“合理”,此即李泽厚的“情本位”。
复次,顶层设计。性本善,自然有“善”的级别和层次,如,勿以善小而不为。由善小到善大逐级收敛而通往至善的境界。值得注意的是,“善”及其收敛和提升并不只是个人的事情,而是与小农经济的集体本位相一致,为身边事为家庭是小善,为集体为天下乃大善,修齐治平。小善服从于大善,这是张艺谋“英雄”的核心思想。
收敛导致集中权力,集中到顶就是皇帝,而皇帝则具有最高的道德,这就是“内圣外王”。清朝康熙皇帝的谥号是: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功德大成仁皇帝,人间所有赞美都给了他,因为他权最大。
最后,性善论在向上收敛之时向下兼容。人非圣贤,并不是谁都可以攀升到这一高度,因而,在圣贤之下必然有一个芸芸众生的世界。和为贵,为了达到“和”的境界,可以和而不同。
传入中原的佛教与传统文化融合的成果是,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佛颜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大肚能容,也就是“后退一步海阔天空”;为了“和”,万事可以一笑了之。种种不道德甚至突破底线的人和事,在“和”的旗号之下找到了生存的空间,也看到了形形色色的内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丹尼尔·巴特森(Daniel Batson)警告,将心比心扩展的余地非常有限,而且可能非常短暂,像开关一样,会随时关上甚至走向反面。待所有的陌生人都如同家人和友人,是一种“可怕的乌托邦梦想”。
一部现代史已经见证了在“和”的旗帜下的残酷斗争,见证了在“一个目标”下的同床异梦,各怀鬼胎。
收敛、柔性、顶层设计、集权,以及向下无原则的兼容,是性善论这一基因或公理的必然推论。
2.性本恶
此处并非全面论述“性恶论”(参见科学技术原罪背后的人性(上)),只是与性善论作简单比较。上述种种与以“性本恶”为原初假设的西方文化形成鲜明对比。
性本恶,自然强调底线,以法律为准绳,不准逾越底线。刚性的法律是“普适性知识”,清晰明了,对各色人等一视同仁。法律类似于“负面清单”,底线之上发散,只要不违法,怎么都行。在怎么都行的个人自由之间是彼此制约的契约关系,并在契约安排下自组织,以达到公共的“善”,这是亚当斯密市场经济理论的核心,国富的源泉。社会中的权力则相对分散,且相互制约,此即社会契约论。再者,宗教为个人提供了作恶的警戒和向善的动力,下有法治保底,上有宗教天堂;相比之下,形形色色下无法治上无宗教的传统文化可谓“无法无天”。
性本恶,看似赤裸裸、恶狠狠,却在制度的约束下步步向上;性本善,看似甜蜜蜜、情切切,因失去制度之底,一旦条件适宜,人性便会滑向深渊。这就是基因的力量。
令人遗憾的是,现今的一些制度设计依然建立在如“砂器”般的“性本善”的基础之上。
人之初,性不定。王阳明先生提出,无善无恶心之体,应该说的就是“性不定”。文化,即以“文”化“人”。
顺便说,性本善的顶层设计,以及性本恶的底线设计,分别对应于索维尔提出的“圣化构想”和“悲观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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