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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大选的推进,过往的WTO,曾经的TPP,以及现在的CPTPP再次浮现在世人面前。加入WTO已近20年。不妨先回顾过往的WTO,再看被废黜的TPP和现在的CPTPP,以对新情况有所准备。

 

WTO的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地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中的科技属性。

1.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即要求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在成员国内部实行国民待遇,即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境内后,享有不低于后者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待遇。

由此可以联想到科学中的“普遍性规范”。科学原理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普遍适用,科学家不能因个人的好恶或某种意识形态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科学活动对于任何个人一视同仁;任何人不论其性别、种族、贫富或宗教信仰,都可以平等参与科学活动,获得荣誉和奖励,并有相应的体制予以保障。

由此可见,WTO中的非歧视原则可以说就是科学中的普遍性规范在经济领域的翻版。科学中的普遍性规范要求扫除宗教等意识的干扰,让科学自主发展;同样,WTO中的非歧视原则也要求扫除由成员国之间的差异带来的歧视和壁垒,让经济有一个自主发展的空间。

2.市场开放原则

市场开放原则主要包括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确保透明度三方面。 WTO要求将关税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以便对各成员的贸易保护水平能清楚地进行比较,也使减让谈判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为此,WTO要求各成员取消非关税保护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限制和全面禁止进口等),例如在《农业协议》中,只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要以一定方式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措施等。同时,WTO要求成员采用在出版物上公布、设立咨询点或通知WTO等方式,及时公开与其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由这些措施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以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

市场开放原则同样也体现了科学技术的属性。

首先,透明度要求,以及上述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均体现了“诚实性规范”。后者要求科学家在发表成果时必须同时提供获得该项成果的全部方法和手段,以让同行专家作严格的验证。

其次,“非关税措施要以一定方式关税化,以形成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其实质是简化和量化。前者在于将复杂事物简约化,如哥自尼提出日心说,大大简化了托勒密的地心说,符合科学中的简单性原理和思维经济原理。量化则是科学的重要特征,各项研究均要求从定性发展的定量。各门科学的数学化表征和验证趋势都说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曾就此提出很高的标准。

再次,可预见性这一点与科学的要求完全一致。科学要求揭示规律。每个事物都有其固有的规律,人类自身也有其自我确定的属性,那就是理性。那么,对事物----不论是对自然界还是对世界贸易----的认识就应该依据事物的本性,并且以符合人类理性的方式来把握它。

最后,市场开放原则也是技术理性的集中体现。市场开放原则的上述三个方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可控。简化、量化,以及透明、可预见,都是为了这一目的,而这也正是技术理性的要求。所谓“技术”就是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的行动,保证在行动前预见到代价和结果,保证在行动的过程中连续可控,以及为保证实现目标而能采取相应的措施。简化、量化和透明化还可以保证行动得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执行,这也是技术理性所要追求的目标。

3.公平竞争原则

WTO的第三项原则是公平竞争原则。该原则允许各成员以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WTO一方面设置了某种统一的标准,以让各成员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出发竞争。例如在《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就划定了同一起跑线:各成员在农业科研、粮食的安全保障、自然灾害救济、农民收入保障和地区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以免除关税削减义务;另一方面,对于会造成价格扭曲的措施和各种补贴,则必须按“黄箱”政策逐步减削。

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视为是移植了科学规范中的“竞争性规范”,后者要求在个人间、学派间,或个人与学派间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受偏见、权势的影响,平等地对待竞争中的个人与学派。更重要的是,WTO通过各种制度来消除形形色色的价格扭曲,也就是要扫除种种干扰,让经济规律在全世界发挥作用。这里体现出的尊重事实、尊重规律,也正是科学精神的核心。

由上可知,WTO上述的三大基本原则体现了科学理性、技术理性以及默顿科学规范中的普遇性、竞争性和诚实性规范,因而具有明显的科学技术特性,再加上前述WTO规则形成过程中科学方法的印记,这些就构成了WTO的精神特征,其核心就是科学精神,揭示WTO的精神特征对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指出,WTO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不能突出其中之一而无视其他原则。

  加入WTO对中国的深层影响

1.挑战-应战

汤因比在分析了世界各民族的盛衰后得出一个结论:一个没有挑战的民族将走向灭亡。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加入到一个更大、在整体上更强、对自身影响将更深远的大环境中去,并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也正如汤因比所指出的,正是挑战,才迫使一个文明起而应战,从而焕发其新的生机。

国家的作用也将起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历史上不乏重大的挑战,如鸦片战争、八国联军、甲午海战等等,这些挑战虽然唤起了民众,然而并没有让中国真正强大起来。其原因之一是,应战者是作为整体的民族。虽然有成千上万的中华儿女投身于其中,但他(她)是作为民族中的一员,而非独立的个体。因而,外来的压力并未转化为中华民族来自底层的每一个个体的动力。

但这次不一样。加入WTO之后国家不能再挺身而出,以武力或高关税,或内部政策、配额之类保护其一个个企业乃至一个个人。于是在某种意义上,相当大一部分外部压力就直接加到每一个企业乃至每一个国民的身上,挑战将激起每一个企业直至个人的应战。于是,一方面是庞大的WTO,另一方面则是更小的独立主体的出现。这在中国的历史上几乎是第一次,来自民族底层的个体的现代化动力全面被唤醒,从而为中国的现代化注入了由下而上的最强大的动力。

2.过程性

首先,要充分意识到WTO现行的所有规则都只作用于现阶段,旧规则总在改变,新规则总在制定,乃至酝酿新的机构;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到中国从发展中国家迈向发达国家。从这两个认识出发,必须自觉地准备好从WTO中货物贸易的各项制度向服务贸易延伸。更为重要的是,对日后要撤消目前仍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作好准备。这既是世界贸易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

对于加入WTO给劳动力密集带来的好处和机遇,在用好、用足之时,必须充分认清因此而可能被“锁定”、被强化的中国落后的一面,“趋利避害”只能是权宜之计,如果为了“避害”,而不发展那些受到较大冲击的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同时又为了“趋利”,仅仅大力发展技术含量低的产业,就只会被那些微薄的小利牵着鼻子走,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对于“普惠制”同样应有清醒的认识。普惠制是世界上27个“授惠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商品和半制成品实行单方面减兔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无须作出对等的回报,无疑,目前要充分利用这一优惠以发展壮大自己,然而世界贸易的发展终会改变这一点,中国自己的实力壮大后也会走向“授惠国”这一步。

其次,WTO将不断把世界贸易中新出现的内容纳入其中,如电子商务等。新的内容在被纳入WTO时一开始规则不会完善,实行也不会严格,有待在成员反复谈判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严密起来。在从1990年起至1996年由GATTWTO的转变过程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实行就经历了这一过程。

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在GATT所涉及的领域,规则条例相对成熟,中国必须遵守;但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在刚刚萌芽的电子商务方面,差不多还处于朦胧不清的状态,中国在相当程度上还握有主动权,只要中国在这些新的领域迅速实现赶超,并积极关注尚未进入,但下一步必然要进入的WTO领域,不仅着力于发展实力,而且要率先形成尽可能具有普遍意义及可操作的游戏规则(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就有可能在今后新一轮贸易规则的谈判中拥有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扭转被动局面占据主导地位。

 

WTO不仅是一个组织、一套规则,而且体现了一种方法、一种理念,其核心就是科学精神。几千年来,中国最为缺少的就是科学精神。改革开放以来,从破“两个凡是”确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到邓小平南巡讲话“市场经济阶段不可逾越”,承认并尊重规律,再到作出入世的果断决策,可以说所取得的每一步成功都是宏扬科学精神的结果。只有认清并汲取WTO的精神实质,变被动应付为积极进取,才能促进对传统文化的深刻改造,从而为21世纪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注入更加强大的动力。

 

此文写于20年前。原题为“WTO的特征及其给出的哲理启示”,刊于《科技导报》2001.2期,此处有删节。

 

时至今日,WTO的原则,有些已经严重变形或形同虚设。WTO成员国,是怎么走到这一步?抑或,WTO的(部分)原则已经过时,有待提出新的原则,乃至新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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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乃基

吕乃基

171篇文章 287天前更新

关注全球化、社会转型、科技与文化、知识论、科技及其前沿、产业化、认知科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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